GB 7718—2025
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发布:2025-03-16|实施:2027-03-16|替代GB 7718-2011
前言
本标准代替GB 7718—2011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。
1. 修改计量销售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规格文字定义,新增数字标签定义,删除主要展示版面定义;
2. 修改食品标签基本要求;
3. 规范食品名称标示;
4. 修改配料表要求,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示,调整配料归类、定量标示规则;
5. 完善生产者、经营者、净含量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、产品质量等级标示;
6. 新增食品致敏物质强制标示要求;
7. 增加进口食品标签要求;
8. 新增数字标签标示规则;
9. 拆分附录:原附录C并入附录A;新增附录D致敏物质标示、附录C包装物最大表面积计算;新增不规则包装表面积算法;细化微量物质标示规则。
1 范围
1.1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、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;不适用于散装食品、现制现售食品、运输储存保护用外包装箱。
1.2 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外包装、仅用于储运不零售的大包装。
2 术语和定义
2.1 预包装食品
预先定量包装/装入容器,有统一质量/体积标识,直接向消费者售卖的食品;含预先定量包装、现场称重分装定型包装食品。
2.2 食品标签
食品包装上文字、图形、符号、一切说明物。
2.3 数字标签
二维码、条码等数字化载体承载标签信息。
2.4 配料
制造加工食品使用,存在于终产品中的原料、辅料、食品添加剂。
2.5 生产日期(制造日期)
食品形成最终包装的日期。
2.6 保质期
规定贮存条件下,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。
2.7 规格
同一预包装内多件独立小包装,净含量与件数关系。
2.8 计量销售
同一包装多规格食品,区分净含量、售价、保质期分别售卖。
3 基本要求
3.1 符合法律、法规、食品安全国标。
3.2 清晰醒目、持久附着,不与包装物分离,不涂改、遮盖、重复贴标。
3.3 文字、图形不得虚假、误导、欺骗;不得宣称保健、治疗、疾病预防功能;不得暗示疗效、保健作用。
3.4 不得标注虚假、夸大、使消费者误解文字图形;不得利用字号色差误导;不得假借品牌、产地、工艺、机构名义虚假宣传。
3.5 外文不得大于中文,进口食品除外;中文为规范简体汉字。
3.6 可同时标注少数民族文字、外文,需与中文对应。
4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内容
4.1 食品名称
4.1.1 醒目标注反映真实属性专用名称,可同时标新创、音译、俗名;易混淆时紧邻标注真实属性。
4.1.2 新创名称、奇特名称、音译名、牌号名,必须邻近标注真实属性名称。
4.1.3 含多种配料,真实属性名称字号≥其他修饰文字。
4.1.4 混合果蔬、谷物等,按含量从高到低标注原料名称。
4.1.5 不能仅用“风味”“味”替代真实属性;如“草莓味饮料”不能只写“草莓汁”。
4.1.6 加工工艺可作为前缀后缀,不能掩盖真实属性。
4.2 配料表
4.2.1 以“配料:”引导,全部配料按加入量递减排序;添加量≤2%配料可不限顺序。
4.2.2 复合配料(添加量>25%)展开全部原始配料;≤25%且国标有标准名称可豁免展开。
4.2.3 配料归类标示(表A.1)
配料类别 | 统一标示词 |
普通淀粉(非改性) | 淀粉 |
合计≤2%香辛料 | 香辛料/复合香辛料 |
胶基糖果基质 | 胶基、胶姆糖基础剂 |
活菌发酵菌种 | 发酵菌种;灭活需标注“灭活型” |
食用香精香料 | 食用香精、食品用香料 |
酱油、食醋、食糖 | 直接标注品类名 |
果葡糖浆、黄酒、食用酒精 | 直接标注品类名 |
4.2.4 食品添加剂标示二选一:
① 全部标注通用名;② 功能类别+通用名。
包装最大表面积≤60cm²,可用INS编码替代添加剂名称。
4.2.5 八大致敏物质强制标示
麸质谷物、甲壳类、鱼类、蛋类、花生、大豆、乳、坚果;
标示方式:配料表内加粗/下划线;或配料旁单独致敏提示。
生产线交叉污染需标注“可能含有XX”。
芝麻、椰子等其他致敏物自愿标注。
4.3 净含量和规格
4.3.1 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同一版面,单位:g、kg、mL、L。
4.3.2 多件独立包装标注规格:如“50g×10袋”。
4.3.3 固态、液态、固液混合分别标注净含量。
4.4 配料的强调与定量标示
4.4.1 标签特意突出某原料/成分,必须标注该原料添加量或终产品含量。
食品名称自带原料(枸杞饼干),强制标注枸杞含量;
仅风味配图、香料调味,不视为强调,可配小字“图片仅风味参考”。
4.4.2 标注“无、不含、0添加”类低/零含量声称,必须标注实测含量;禁止虚假“不添加”。
4.4.3 豁免定量标示情形:
① 国标/行标已规定最低添加量;
② 仅描述风味口感、原料产地;
③ 全部原料来自同一产地;
④ 复合配料占比极低且无宣传强调。
4.5 生产者、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
4.5.1 国内产品:标注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。
4.5.2 委托加工:同时标注委托方、被委托方信息。
4.5.3 进口食品:标注境内代理商/进口商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境外企业华注册编号。
4.6 生产日期、保质期
4.6.1 统一年、月、日顺序标注;禁止模糊“见封口”,必须写明具体位置(如“瓶盖内侧”)。
4.6.2 两种标注方式二选一:
① 生产日期+保质期到期日;
② 保质期≥6个月或包装表面积≤20cm²,可仅标保质期+到期日。
4.6.3 鼓励自愿标注消费保存期(长于保质期,不能替代保质期)。
4.6.4 日期不得篡改、刮除、二次印刷。
4.7 贮存条件
标注避光、常温、冷藏、冷冻等储存要求;含温控数值。
4.8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
国内预包装食品标注SC开头生产许可证编号;进口食品豁免。
4.9 产品标准代号
标注执行国标/行标/企标完整代号。
4.10 质量(品质)等级
国标/行标分等级产品,必须标注等级(优级、一级等)。
4.11 警示语、提示语
4.11.1 辐照食品:标注“辐照加工食品”;辐照配料需标注辐照原料。
4.11.2 转基因食品按相关法规标注。
4.11.3 易呛噎、婴幼儿、酒精、高盐高糖等需加警示提示。
5 非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
仅需标注:食品名称、规格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贮存条件、生产者信息、生产许可证号;其余内容随出厂单据提供。
6 特殊食品
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,按对应专项国标执行,本标准未尽事宜服从专项标准。
7 进口食品标签专项要求
7.1 全部强制项目必须配规范中文标签,外文仅作辅助。
7.2 配料表外文配料与中文一一对应;境外原料产地可标注原产国。
7.3 标注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、进口商境内地址电话。
7.4 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可同步标注原产国格式,但中文必须年月日顺序。
8 数字标签
8.1 二维码/条码数字标签可承载完整标签信息,纸质标签基础强制项不得省略。
8.2 数字标签内容与纸质标签完全一致,实时更新同步。
9 豁免标示(附录A/C)
9.1 包装最大表面积≤20cm²,可豁免:产品标准号、生产许可证号、质量等级。
9.2 乙醇含量≥10%饮料酒、食用盐、白砂糖、味精等,可部分简化标示。
附录A 标签标示示例
A.2 日期标示格式
1. 生产日期:2026 08 18 / 2026-08-18 / 2026/08/18
2. 保质期至:2027 08 17
3. 贮存条件示例:2℃~6℃冷藏,保质期60天
A.5 配料定量标示示例
枸杞原浆饼干:枸杞添加量≥15%
附录B 食品添加剂标示细则
1. 全部添加剂统一列在配料表;复合配料带入添加剂,终产品不起功能作用可豁免。
2. 小包装(≤60cm²)允许INS编码简化标注。
附录C 包装物最大表面积计算
1. 长方体:高×宽(最大两个面乘积)
2. 圆柱体:直径×高×40%
3. 不规则包装:取表面积最大平面,剔除折叠黏合区。
附录D 致敏物质标示规范
1. 配料内直接含八大过敏原:文字加粗/下划线;
2. 交叉污染风险:标注“可能含有XX”;
3. 仅设备共线、无原料带入,不可虚假标注“含有XX”。
重要新旧核心变化(2025版对比2011)
1. 致敏物质强制:八大过敏原从推荐改为强制标注;交叉污染提示强制。
2. 日期统一年-月-日,取消“见包装”模糊表述。
3. “无/不含”声称必须标注实测含量,禁止无依据“不添加”宣传。
4. 新增数字标签、进口食品完整规范。
5. 细化微小包装、不规则包装表面积计算规则。
6. 食品添加剂允许INS编码简化标注(小包装专用)。
7. 新增消费保存期自愿标注条款。